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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5 浏览次数:875

打折、促销、返现金,商家怎样促销获利更多,促销方式不一样,税金成本也不一样。

这一天,很多店铺都在搞促销活动,有的是满30,000 打7折、有的是满30, 000送9, 000、有的是满30,000返9,000。其中,价值30,00元的货物,成本是15,000元。从专业角度分析一下,哪种方式对商家更有利?
【分析】
在现代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大型满商场之间的竞争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商场促销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大体上有打折、买一送一、满200送50、商史捐赠、捆绑销售等方式。不同的促销活动会引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全计算结果不同。为了达到促销的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这些方案的纳税影响是选择促销方案的有救手段。
【对比】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 30,0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利润率50%),应纳税690.27元。
具体计算:
应纳税额=(21,000-15,000) ÷( 1+13% )×13%=690.27 (元)。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00元的,赠送含税价值为 9000元的商品(成本为6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1,981.06元。
具体计算:
应纳税额-[ (30,000-15000)÷(1+13%)×13%]+[9,000÷ (1+13% ) ×13%-6,000×13%]=1,981.06 (元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00元的,返还现金9000元,应纳税1,725.66元。
具体计算:
应纳税额=(30000-15000)×13%÷(1+13%)=1,725.66(元)
【结果】
如果考虑增值税,上述三种方案中**种最好,税负最轻,为690.27元;第二种方案最差,税负最重,为1.981.06元。因此,不同的促销方式,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 )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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