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贱卖还是报废好?轻松节省16万元!税务筹划,海南注册公司,代理记账,代办机构:易企算财税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827
喻总的公司是一家零售企业,采购了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显示价款 100万元,增值税16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但由于种种原因,商品即将过期变质,产品要面临毁损,不知道这种情况能否有税务筹划的空间呢?首先,这种情况要从认定是否为正常损失方面入手。
【分析】
税法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非正常损失,那么16万元的进项就不能抵扣,企业就需多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
假如将这批货物进行贱卖,把它认定定为正常损失的话,16 万元的进项就可以抵扣了,企业可以节省成本16万元。
【对比 】
筹划前,非正常损失处理进项转出金额16万元。
筹划后,正常损失处理进项转出金额0万元。
【结果】
对于零售企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的毁损,我们采取贱卖方式比报废处置更为有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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